一名香港中文大學學生因為參加去年11月11日「三罷」被捕。今日(2020年07月16日)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因藏有汽油彈被判刑13個月。
香港示威者去年11月11日發起的全城三罷抗爭,以罷工、罷課及罷市表達對政府的不滿。
24歲男子殷嘉齊因為在去年11月11日「三罷」示威活動中在銅鑼灣邊寧頓街與怡和街交界將一個雪糕筒放在馬路上,遭警員上前制服逮捕。
殷嘉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判官鄭紀航判處13個月監禁。
殷嘉齊一開始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他被指在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
之後,律政司以更嚴重罪行起訴殷嘉齊,因為指警方在其背囊搜出一個打火機、一瓶消毒火酒、兩罐打火機燃料、兩個盛有澱粉的玻璃瓶,瓶口插著紙巾及一把鎅刀。政府化驗報告指出,上述物品可組裝成汽油彈。
辯方指將汽油彈原料注入玻璃瓶需3數分鐘,裁判官指注入的時間是視乎原料份量,想注入較多,需時就較長。原料瓶是扭蓋式,能輕易打開又能快速地倒入玻璃瓶。證物七、八原料要注入證物六玻璃瓶,需時不長,因此能快速完成汽油彈,因此當「已完成汽油彈」處理。在被告背囊中發現打火機,可見他有意圖使用。玻璃瓶中亦有麵粉之材料,作用為延長燃燒時間,可見被告有研究過其作用。
案件原本昨日(15日)開審,被捕後已還押8個多月的被告,在開審前決定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警方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兩支以紙巾塞住封口載有澱粉的玻璃瓶、一支 420 毫升的丙醇酒精、兩支分別 105 毫升及 95 毫升的打火機燃料餘下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鄭官在庭上稱,本案涉案物品雖然只能製造2個汽油彈,但不能忽視剩餘的易燃液體及打火機可用以縱火,控罪嚴重,故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大眾的安全及財產免受侵害。是次判刑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在開審前認罪、沒有案底及其求情內容,下調刑期至監禁13個月。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畢業於皇仁書院,在公開試考獲優異成績並入讀香港中文大學醫科,但其後因抑鬱症而轉讀翻譯,及後更要輟學,案發前靠教琴及補習維生,還押8個多月期間有深切反省及後悔。
11。11當日的三罷活動中,在港島西灣河情況失控,抗爭的黑衣人堵路期間,一名交通警員在毫無警示下,向一名手無寸鐵的黑衣青年腹部開槍,繼而再開兩槍;黑衣青年倒地,警員最少制伏兩人。醫院指中槍的青年幸未傷到肝臟血管,但右腎需要整個切除。
周同學做完手術後,在醫院昏迷了幾天才醒來,他清醒後做的第一件事,是立即上網,希望了解運動的最新發展。但他看到的新聞,只有更多示威者因警暴力而受傷,令人非常擔憂。他說,「我希望警察停止用不公公義的手段對待追求民主的市民。」
其後,周柏均11月20日出院,但被控企圖搶槍及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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