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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關注香港反恐怖法案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香港提出訂立《反恐條例》表示關注。特別報告員向中國和香港政府去信,指《反恐》法中對「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過於寬泛,違反了國際公認的恐怖主義定義。這樣過分限制了合法的言論,侵犯了集會權,且給予執法部門過大權力,是縱容政府侵犯人權的一大漏洞。

香港警務處長鄧炳強早前稱,正與律政司研究把爆炸品案有關控罪從《刑事罪行條例》改為《反恐條例》。

聯合國的人權理事會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s)在其向中國和香港政府的信件(鏈接)中指出,《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 “恐怖行為 “包括在抗議過程中的財產損失和對各種基本服務的干擾。這一不准確的定義侵犯了集會權,違反了國際商定的恐怖主義標準。

《刑事罪行條例》對“煽動罪”的定義也被認為太寬泛。 這可能將“表達與國家官方立場相悖的觀點”的言論定為刑事犯罪,並且不合理地限制了言論自由。

根據《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3附件一第十片段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九條4,國際貿易法和適用 的標準,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國際法律和標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然有效。4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方面沒有任何減損,我們申明在反恐時 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的建議,即反恐法不得被用作事實上的秘密緊急狀態權力的一種形式(A / HRC / 37/52,第30-39段)。(A / HRC / 37/52,第30-39段)。

香港人權監察代表葉寬柔稱對警方有意引用《反恐》法控告示威者感到憂慮,指《反恐》法的訂立過程倉猝,條文中對「恐怖主義行為」不但定義過闊,且給予執法部門過大權力,故可成為政府侵犯人權的一大漏洞。

葉寬柔批評,政府近日已多次引用過去極少使用的舊法例打壓異見者,如援引《社團條例》取締香港民族黨,惟聯合國早於1999年把《社團條例》評為侵害人權的法例。

葉寬柔又指,外國政府一般不會以反恐法例控訴抗爭者,以免造成太大社會反彈;而現時警方已使用《刑事罪行條例》檢控爆炸品宗案的犯人,故根本沒有必要使用《反恐》法。葉認為,若警方引用《反恐》法,便可測試「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可以有幾闊,日後可隨意禁止港人離開香港、凍結私人財產等,故香港人權監察將會去信聯合國,講述事件。

警務處副處長郭蔭庶早前在聯合國會議上指,「警暴」是別有用心的人用來醜化警察的形象,反批示威者為「暴徒」,以「民主」為由脅持香港。對此,葉寬柔稱感到遺憾,直斥警方無恥、「講大話」,反批警方從未有用任何措施解決警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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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liner Bericht | 2020